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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政治素质、增强团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形成良好班风的重要保证。为使我院团组织生活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内容、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
2、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团内文件和团的知识,贯彻执行团的决议,上好专题团课。
3、讨论、布置、总结团支部的有关工作,研究和交流团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对奖励、处分团员、发展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等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4、搞好支部工作总结,过好民主生活会,每个团员对照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人好事,搞好团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团委组织部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每学期初制定出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参考意见,并下发给团总支及各团支部。
2、团委组织部及时将组织生活的内容通知给各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生活的内容通知到每个支部。
3、团支部将组织生活内容通知给团员后,应广泛征求团员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组织,拿出周密的组织生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先讲清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生活结束时,支部书记进行小结。
4、组织生活结束后,团支部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团总支,团总支将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团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1、团委组织部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提出有关要求,各支部要根据团委的总体要求和安排意见,认真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实际效果。
2、要确保组织生活时间。组织生活每两周一次,每次两课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组织生活时间,特殊情况应提前三天与团委协商,并安排时间补过组织生活。
3、团支部对组织生活应做好详细记载,认真填写支部工作记录本;各团支部应及时了解所属支部的情况,并及时向团委汇报。团委组织部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表扬表彰好的典型,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组织生活观摩会。
4、各支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团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上报给团委。连续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团员视情节轻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未过组织生活的团支部,团委要予以通报,并追求有关组织的责任,依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免去有关人员的团内职务。
五、检查总结表彰
1、团委组织部将组织若干小组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小组深入到支部,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报团委组织部,团委组织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作为评选“红旗团总支”和支部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在组织生活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团员、团支部应及时表扬,特别突出的应将事迹上报给团委,经核查属实后,团委将予以表扬或表彰。团员参加团组织生活情况作为团员年度考核、操行评定、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团总支每学期对所辖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评估一次,分出等级,予以通报,并上报给团委;团委每学期对各团总支、各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考核后,评出等级予以通报。
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做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
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申辩。支部大会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单位团员的处分问题,由团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六)团员处分决定不予取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员处分决定统一由院团委行文。
(八)团员的处分决定,一律公布于众。
(九)处分决定经过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委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及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受到刑事处分,被判处徒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团籍处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必须开除团籍。
(二)过失犯罪且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原价赔偿处,并处以所损坏公物原价的50%—200%罚款。
(二)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50元以上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条
肇事、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发生口角,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致他人重伤者,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并负责赔偿医药费及营养费。
?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滋事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与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解”等名义参与肇事,偏护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闹事提供凶器或其他有关条件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团干部受留团察看以上处分者,团内职务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未列出的受到校纪行政处分者:
(一)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以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五条?
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自行脱团处理:
(一)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
(二)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本人申请退团,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组织观念淡漠,经教育仍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走,团员证予以收回、注销、失效:
(一)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收回其团员证,等察看期满后承认并改正了错误者,恢复其团员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二)
受开除团籍处分者,收回团员证并注销。
(三)按第十五条规定,自行脱团者,团员证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
肇事且作伪证者.
(二)带赌具赌博者或赌资累计在50元以上者.
(三)受处分后两年内再犯或重犯者。
(四)在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极坏者。
(五)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六)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十八条?
受团纪处分及院内通报批评者,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
活动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红旗团支部
1、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有计划地实施团支部建设达标的要求,支部工作达到上级团组织的要求。
2、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和党的助手与后备军作用突出,能积极搞好团的各项工作,支部工作在全院基础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
3、带领团员青年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实施中作出一定的贡献,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4、支部、团干部团结合作,在班主任指导下定期开展支部活动,有活动主题,有活动记载。
(二)优秀团干部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法令、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立足本职,积极配合上级团组织做好本支部的工作,能无私奉献,并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有关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
3、工作作风扎实,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开拓性和超前性,能在团的活动中带领团员青年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其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4、当好老师的助手,积极为班级建设、学校建设出谋划策: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三)优秀团员
1、政治立场坚定,全面维护和执行团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组织上保持高度一致。
2、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会议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表率作用。
3、热爱团组织,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热爱学院,热爱本专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1、能切实贯彻团中央提出的各项精神,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能组织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做到“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
2、有步骤地、积极主动地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
3、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密切配合团委、团总支搞好工作,有显著成绩。
二、评选办法
1、各支部要在认真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统一推荐上报。
2、各支部签署明确意见,报班主任把关。
3、推荐表彰的对象需认真填写推荐表,报送系团总支签署意见,院团委审批。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实施步骤
社会实践活动是一门学科,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为了切实加强对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特制定以下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明确主题
让学生深刻体会到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每一次活动的主题,通过活动了解国情、民情、乡情,增强共产主义信仰和爱国主义信念,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认识到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使学生满怀激情地投入到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潮中去;让学生思考如何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布置准备,分组落实
(一)具体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提高认识,联系活动地点;
2、调查实践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投入实践;
3、小组小结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材料,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实质,撰写《实践总结》和《调查报告》。
(二)具体层次安排
根据我院学生大专、中专不同教学形式和学历层次分层布置完成活动的任务和目标。
三、深入调查,勇于实践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关键在于方案的实施和具体的实施,因而要抓“调查”、“实践”这一中心的重点,各小组长要切实加强对小组成员的领导,引导成员深入社会、广泛调查,结合专业特点,大胆实践。做到学有所用,做有所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愉快、紧张地投入到具体的劳动、服务工作中,并根据不同层次的要求,突出重点进行实践。
四、加强领导,组织检查
成立以主管领导、有关处室领导、指导教师为主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全院大中专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加强各个小组的学生干部力量,搞好督促工作,调查期间领导小组派人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实践活动目标的明确,方案的实施,真正做到人人有所收获,人人有所提高。
五、整理素材,分组小结
学生返校每人必须如实、认真地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拟定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要有所感发,有所认识,切忌空洞。要求每人根据实践和调查畅谈心得体会,以班为单位收集《调查报告》的意见进行小结,班主任综合评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并做鉴定,小组长负责提交优秀《调查报告》和《实践小结》上报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六、全面评选,总结表彰
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组小结情况,组织评委进行全面评选,评出优秀《调查报告》和《实践小结》予以表彰、奖励,并整理全院《实践总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一等奖调查报告打印后上报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和团省委,参加有关评比活动。对于敷衍塞责、掉以轻心的学生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协助党组织培养共产主义接班人的重任。为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培养团员骨干层,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体现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性质,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根据《党章》、《团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荐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推优工作中,各级党团组织要统一思想,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推荐选拔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保证青年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推荐对象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及年度考核属“优秀”类的团员,都属于推荐对象。
推荐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时事政治,努力提高政治素质,思想上、行动上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且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突出。
(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且富有开拓精神,服从分配,听从调遣。
(四)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言行一致,谦虚谨慎,不计较个人得失,能正确处理个人、他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自我牺牲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六)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注意公共道德。
(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八)能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积极分子的模范作用,各方面表现良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前茅,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团组织推优工作分别在各级党组织直接领导下进行,由院团委具体负责推优工作的日常事务。各级团组织都要对党组织负责,具有相应的建议和推荐权。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评优”工作(指团组织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质量。
第六条
年龄在18至28周岁的青年(含教工)要先入团参加团的生活一年以上,再志愿申请入党。党组织讨论审批优秀对象入党,除正常的入党手续严格把关外,还必须具有《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优秀团员入党申请表》和团组织的考核鉴定意见,否则各党支部不予讨论,各级党组织不予审批。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与民主评议团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优工作在充分考虑推荐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生活情况、工作成绩后,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团支部向团总支推荐。每学期初,各团支部在上级党团组织指导下,根据推荐对象条件从申请入党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中推荐对象候选名单,广泛征求团内外群众(含班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意见后,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然后交团员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出推荐对象。团支部负责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团总支和院团委。
(二)团总支向党支部推荐。团总支对推荐对象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广泛调查、考核,鉴定意见后,报党支部和院团委。团委如有不同意见,立即向党支部反映,各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团委意见。
(三)团委向党支部推荐。团委对所直接管辖的团员青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听取团员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出推荐对象,并负责向对象所在团支部、团总支、党支部通报情况,由团支部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团支部和团总支签署意见,由团委审批后,一份送党支部,一份团委存档。
(四)制定发展计划。各党支部根据组织发展精神和对象的条件,参考团组织的意见,制定出本支部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于当年年底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下半年度的发展党员计划。
第五章
对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
第八条
各团支部要抓好马列理论学习小组的学习,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马列著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有关材料,通过自学、讨论等各种形式来提高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推荐对象每学期要写出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心得体会1—2篇,解决1—2个实际问题,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学生干部每学期至少向团支部、班委会和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培养推荐对象,及时引导其进步,并有意识地给推荐对象适当安排一些社会工作,在活动中加强培养和考察。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其早日成熟。
推荐对象必须经过党校(包括各种政治理论学习班)培训并结业后,才可作为发展对象。作为推荐对象满半年后才能发展入党。
第六章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党委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优工作。党支部应把推优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二)每学期初团委统一布置推优的具体工作,并组织有关团干部学习推优的具体工作,并组织有关团干部学习推优工作细则。
(三)团支部、团总支、团委建立《推优工作记录本》、记载支委会讨论内容,团员大会的决议、群众意见、推荐对象的学习交流发言、综合考查情况等,使推优工作有档可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建立推行工作汇报制度。各团支部书记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团总支、团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和院团委汇报推荐工作和进展情况,一学期至少一次。
(五)推荐对象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其材料由党支部负责整理、并通过学生工作处装入学生档案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第七章
推优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在党委组织部指导下,团委采取抽查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推优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推荐工作座谈会,推优工作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团支部的依据之一,并与评选先进党支部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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