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全员聘用制各类人员管理和待遇的规定
为了规范全院教学和管理秩序,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对全员聘用制中各类人员的管理及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聘用人员
指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经各单位审核合格,学院同意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各岗位人员为聘用人员。对此类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目标任务,年终考核合格者,享受国家政策、学院及单位规定的各项待遇。
二、缓聘人员
指因病、脱产进修学习、出国探亲、外借工作、停薪留职等原因,不能在本院参加应聘,或不能在院内工作一年及以上者,为缓聘人员。此类人员纳入学院动态管理,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待遇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因病经定点医院确诊,在一年及以上时间不能坚持工作者,按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扣减基本工资,院内不发津贴,调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学院同意,脱产进修学习一年及以上者,工资、福利及津贴等,按照达职院[2002]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进修毕业(或结业)回校后,根据所学专业择岗应聘。
3、出国探亲、停薪留职、外借人员,在未回校工作期间,保留在院内的人事关系,不发工资、福利和津贴,自行缴纳“三金”。未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年度考核视为合格,按国家政策调资,并记入档案工资。在学院批准的有效期满后一个月不回校,又不办理延期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试聘人员
指在聘用前的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暂缓确定等次的人员,在聘用过程中或者聘期内,受聘单位认为应进一步考察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态度和水平的人员,为试聘人员。此类人员的工资按全额发放,院内岗位津贴按50%发放。试聘期限为三个月,试聘期满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列入待聘人员管理。
四、待聘人员
指本人愿意应聘,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聘期内因各种原因被单位解聘的人员、聘期内辞去聘用的人员等,都称为待聘人员(含试聘期考核不合格)。待聘人员纳入学院的动态管理。此类人员应积极努力地学习,端正工作态度,积极联系单位试聘,履行岗位职责,竞争受聘。学院给这类人员两次试聘机会,试聘不合格者,按以下办法管理,发给待遇:
1、在待聘期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待聘期间由学院人事处管理,组织学习或安排临时性工作,不服从管理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学院应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学习费用由学院和个人共同负担。培训学习后,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两次的聘用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学院只发给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和活工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待聘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3、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托管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五、拒聘人员
指学院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岗位,本人不申请应聘,或拒绝接受聘用的人员为拒聘人员。此类人员从拒聘的当月起停发工资及所有待遇。拒聘期满30日,必须完清各项离校手续,予以辞退。
六、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在聘期内,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职责和学院的考核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阶段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增资、奖励、晋级、解聘、处罚的依据。对于违法乱纪、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单位必须提前解聘。对于与学院签有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履行合同的人员;科研、教学骨干或掌握学院重要技术的人员;尚未完成教学、科研及管理等阶段性工作的人员;正在接受审计或接受审查尚未作结论的人员等都不得随意提出辞去聘用岗位职务。若硬性辞聘或者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损失者要加倍赔偿,并付给违约金。对虽已提出辞聘申请,但尚未批准的人员,必须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七、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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