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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离岗待退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改革的全国发展,根据川办发[2002]40号文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全院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勤人员结构不合理的实际,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学院决定,对本院教职工离岗待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岗待退的条件及对象 凡工作年限满30周年;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周年的行政、教辅、非教师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工勤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在学院内部离岗待退,教师和其他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实行离岗待退。

二、离岗待退人员的待遇

1、享受本院在职教职工的工资、“三金”,职称待遇。

2、享受本院在职教职工的非生产性补贴(物价补贴、地区补贴)

3、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4、不享受院内在职职工的岗位津贴。

5、不享受离退休教职工的院内补贴。

6、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人因自身利益与社会和他人发生的纠纷和犯罪行为);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年终考核视为合格等次,按政策规定调整工资。

7、计算连续工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三、凡符合离岗待退条件者,经本人自愿,向所在的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上公章,交分管院领导审查,学院研究决定。同意离岗待退者,由学院行文通知部门和个人。

四、本实施意见从20051月起执行,原《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离岗待退的规定》(达职院[2204]13号)从即日起作废。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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