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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鼓励我院教学、科研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在推进我市及我省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院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鼓励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鼓励我院教学、科研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暂行办法。

1、逐步建立起“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2、教学、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可以通过项目开发、科技攻关、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到企事业单位兼职,其税后收入归本人所有,兼职中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按有关法规和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

3、经学院安排或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提供服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在外兼职和服务可按60%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报酬,其工作量可以按一定比例折合成在校工作量,兼职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列入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作为学院奖励的依据。

4、积极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领域投资创业,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及学院的有关待遇。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的教学、科研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学院职工身份;到农村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既保留学院职工身份又保留工资待遇。

5、经学院同意,教学、科研人员利用学院的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其服务收入的分配,按四六分成,学院占六成,个人占四成。

6、学院的科研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最高可达成果转化收益的50%;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行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7、学院争取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安排专款以及吸引社会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教学、科研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帮助教学、科研人员解决科技成果转让和产业化以及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8、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改进和完善奖励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

9、对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学院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学院在其晋职、晋级等方面将优先考虑,并给予奖励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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