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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设立科技奖的暂行规定 为了调动全院教职工学习科学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表彰和奖励他们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设立科技奖,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奖励项目 对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项目中的一、二、三等和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学院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级别、等级及金额(元) 级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国家级
50000
40000 30000 省
级
30000
20000 10000 市
级
10000
6000 4000 2、科研成果奖的奖励级别、等级和金额(元) 级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国家级
30000
20000 10000 省
级
8000
5000
3000 市
级
3000
2000 1000 在上述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项目中,如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系主研人员奖该项目奖金的三分之二,系参研人员奖该项目奖金的三分之一。 3、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按下列标准奖励: 国家级核心刊物每篇奖励500元; 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200元; 省级刊物每篇奖励100元; 市级刊物每篇奖励30元。 每篇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如一稿多投,只奖最高奖项。 三、凡获得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项目和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者,必须在当月将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论文的原件、复印件交院人事处登记。 四、此文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凡建职业技术学院后,下文之日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也按此文件规定执行)。过去达职院(2002)60号、达职院教(2002)3号文件中有关对科技奖、论文奖的奖励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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